口头遗嘱为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采用口头形式确立的遗嘱。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说明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法定形式,其也能受到法院的认可。
    那如何才能制定出一份合法有效,法院认可的口头遗嘱呢?继承法中明确说明了订立口头遗嘱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订立。《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的制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订立时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要将遗嘱人的口述的遗嘱记录下来,记录人、见证人都要在记录结束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也可以在事后补记遗嘱人口述内容,结束后仍要签名注明日期。

订立口头遗嘱还有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况。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是处于一种危机的情况下,当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这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笔者举例:贾明突发心脏病,于是让同事水根、小黑见证,贾明口述了遗嘱的内容,其表明自己死后,名下的一套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的财产由女儿与儿子平分。所幸的是,贾明订立完遗嘱后被医院抢救脱离险境。贾明身体恢复后继续上班,6个月后,其再次突发心脏病死亡。贾明除了两个孩子外,没有其他的亲人,除了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也没有订立其他的遗嘱,这时贾明的遗嘱要如何分配呢?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所得,贾明的财产只能适用法定继承来分割。原因是,贾明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贾明在订立口头遗嘱后,其危机情况已经解除,并且他又上了6个月的班,在危机解除后,贾明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而没有订立,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属于无效,贾明未订立其他遗嘱,应该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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