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有着美好的寓意,象征着婚后夫妻一生相伴,送钻戒现在成为年轻人结婚时象征爱情的方式。但是当夫妻感情破裂,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程序,钻戒是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为婚前赠与,一种为婚后购买。

婚前赠与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将购买的结婚钻戒赠与另一方,并且已经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完成,物权已经转移。这时钻戒应该算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婚前赠与就是一种典型的赠与合同,当钻戒交付受赠人,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结合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结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婚前赠与的钻戒,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得钻戒应该如何认定其财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夫妻一方财产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是归夫妻一方使用,如购买时明确表示是为女方使用,应当认定为《婚姻法》第18条第四款,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时应该划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还有人认为,如果钻戒的价值过高,或者有着坐等升值和收藏的意思,那不能归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畴,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