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房子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

1、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已经全款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2、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已经全款购房,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3、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房,已经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不是投资经营行为。

4、结婚前一方父母全跨出资购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5、结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6、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除夫妻间另有约定之外,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7、农村宅基地房屋,一方婚前建造的,婚后虽然共同居住,但是双方没有相关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归建造方所有。

二、离婚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为婚后赠与)。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登记在双方名下,视登记情况,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对共同还贷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房,支付全部房款,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付了首付款),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除能证明为对自己子女的配偶的赠与,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付了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的双方名下,或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