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生了偷盗事件,业主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定时巡检、监控到位等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电梯内打广告,广告费物业能否收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用范围,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把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