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涉外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语句推定据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语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