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意见》第41条又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  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法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仓债务或不方便执行,可以依职权裁定追加被执行主体,把作为法人的公司甚至公司的其它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分公司可以对外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会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亦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