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即“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