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因诉由的不同时效适用的时效也不尽相同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