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2、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1、恢复死刑的执行。

    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2、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