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2011日起我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方案实施后,自20201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以及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试行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现“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