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次修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根据这份修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以下对几个常见电子数据证据具体应用。

一、手机短信

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已删除的短信可以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安装后点击“短信恢复”即可恢复。

二、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等。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要将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对于不小心删除聊天记录时,可以使用上述推荐的手机软件进行恢复。

三、支付宝信息

调查支付宝信息,律师必须凭《调查令》前往。查询: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账户开户信息、余额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等。一般调取的资料会在2-5个工作日内快递给,并将所有的查询资料会刻在光盘中,光盘上加盖支付宝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