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因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经省局审理后确认兰州市局送达方式违法,责令其限期重新送达。

2019年伊始,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的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并要求兰州市局限期答复。

经省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审理后发现,去年6月申请人向递交投诉举报信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根据线索对该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在8月初就将答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该案中,兰州市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却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兰州市市场监管理做出的答复,属上述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复议机关确认其以申通方式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内要求重新送达。